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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妈送的房子能免个税,而老板发的红包可能要收税?
    原文出自:金雅福投资    发布日期:2019-06-27 10:30:34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偶然所得、税延型养老金收入,适用的个税项目予以明确。其中,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税和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要征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直系亲属赠房免个税

    据悉,《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但是,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赠与对自己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就可以免征当事双方的个人所得税


    通常,房产投资都会占到家庭投资的最大一部分。每个家庭几乎都会遇到房产赠与或继承的问题。那这一项政策出来后,是不是意味着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就可以省下一笔费用了呢?



    比如投资君最近有位朋友准备结婚了,父母想将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他们当作婚房。这套住宅房价值500万。直系亲属赠与需要缴纳3%的契税和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后,加上其他的费用,大概要花费15万多元。但是,赠予的房产如果再出售,需要缴纳房款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即个税 = (评估价 - 转让过程的税费 - 原值0 )*20%。


    所以,除非投资君的这位朋友不考虑房子日后出售或者变现,否则,光交这个人所得税得肉疼啊。


    企业发放微信红包要纳税


    除了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税,大家颇为关注的还有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也要征税了。


    近年来,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并且慢慢由亲朋好友之间互发红包,转向企业业务往来的一种营销手段。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与《公告》同时发布的一份政策解读称,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项“其他所得”征税政策废止


    除上述两项,《公告》还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计入“偶然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此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从这份《公告》可见,包括房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内容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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